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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第 14,230/2021 号法律撤销,该定罪不再有法律支持,因此结束,这意味着第 14,230/2021 号法律全面追溯适用于故意行为。 因此,从语法的角度来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题 1,199 中定义的 STF 认为新的 LIA 专门适用于有罪类型 [6]都是不正确的;它也适用于他们,但不仅适用于他们。特别是在行政合同领域,经常出现非常具体的问题,其解决取决于法律外的技术知识。例如,建筑工程、实施工程服务或开发复杂项目的公共合同会引发有关管道和电线尺寸、材料质量、防水和涂漆技术、土壤质量和地质结构等的详细争论。这些与法律相距甚远且陌生。 因此,将此类性质问题的冲突提交给法学家不会产生任何效用或产生很少的效用。
要解决这些问题,听取一个或一组受过相关培训、能够提供更恰当、更深入答案的专家的意见无疑更有用。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委员会(CRD)发挥了作用。这种解决技术冲突的工具源自北美法律,在北美法律中被称为“争议解决委员会”(DRB)或“争议裁决委员会”(DAB)。 最初,国家法律中对该机构的提及出现在 手机号码数据 地方规范性法案中。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保利斯塔纳法第 16,873/2018 号,该法由议员 da 发起,后来由市长布鲁诺·科瓦斯在第 60,067/2021 号法令中进行监管。这些地方文凭介绍了“预防和解决公共工程和持续执行合同纠纷委员会”。 继这一运动之后,新的《招标法》(NLLC)明确设立了争议解决委员会(第 151 条),并使其遵守一些同样适用于仲裁的一般规则。在 NLLC 对主题的极其简洁的处理中,这些委员会仅限于解决有关。

可用产权的问题,例如影响行政合同的经济金融平衡方程、不遵守合同义务和补偿的计算(第 151 条,单款)。除了这几条一般规则外,法律还要求选择委员会成员时规定平等、技术和透明的标准(第 154 条)。 除了这些基本参数之外,NLLC 没有表明任何其他内容,因此有必要考虑组织这些委员会的各种可能性。 从组成上看,CRD一般由奇数个专家组成,目的是避免决策上的牵连。该小组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但也可能涉及更多成员。重要的是,成员数量不会过度增加到损害可决策性(即快速有效决策的能力)的程度。 就成员而言,除了缔约方的自主权和豁免权之外,还必须保证对合同对象的各个方面具有深入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参与。由于 CRD 在建筑合同和复杂项目中很常见,因此它们通常由工程师或类似的专业人员组成。然而,这并不妨碍法学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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